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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门应担负环境教育主体职责

发布日期:2015-7-23    来源:管理员    点击:3816 次

 环境教育是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可以说是环保宣教工作的主要阵地。但是,多年来在开展环境教育过程中,基层环保宣教工作者越来越感受到,环保部门对中小学校的环境教育工作缺少强制性约束手段,这是影响当前环境教育向更深层次开展的瓶颈。新《环境保护法》实施后,随着环境教育主体的明确,环境教育工作将得到有力推进。

  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: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,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。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环境教育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。同时,将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重视,使环境教育工作有法可依。

 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,环境教育工作存在主体不明晰的现象,名义上是环保和教育两个部门联合负责环境教育,但是现实中各级环保部门是发起部门和主管部门,教育部门往往被动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。环境教育的渠道单一,基本上是由环保部门发起的各级环境友好学校创建。由于缺乏环境教育工作热情,对于教师职务晋升方面也无帮助,加上应试教育升学压力,环境教育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,口号大于行动,创建之前一阵风,评上过后无影踪。

  新环保法明确了教育部门的环境教育责任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新环保法的规定,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环境教育教学计划,从源头上解决教师不足、教材缺失、资金欠缺等问题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,加强监管,督促没有按照新法规定开展环境教育的教育部门、中小学校,尽快履行环境教育职责。

  同时,环境教育的渠道、方式应随教育主体的转变而转变。在教育部门唱主角的情况下,相应的环境教育方式应由教育部门制定,要做好环境教育的课程安排。

  作为环境教育主体,教育部门能够为环境教育工作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。可以在以下方面发力:

  一是编撰环境教育教材。教材是各级学校开展环境教育的前提,但目前全国中小学尚无一本统一的环境教育课程教材或读本。教育部门要集中人力、财力,编撰出一本环境教育读本,然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推广。

  二是在学校课程安排上予以保障。过去,环境教育课程经常被文化课挤占,甚至一些学校没有安排环境教育课程,学生只是从书本上自学,课程安排得不到保障。环境教育主体转变后,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在环境教育课程的安排上进行硬性要求,给予充分保障。

  三是适当增加环境教育经费。必要的经费、教学设备是开展环境教育的物质基础。环境教育专项资金应用于购买教学设备、培训教师环境教育技能、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方面。各地中小学校应投入更多的环境教育经费,以便让学生更好地走出课堂,到生活中体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。